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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9 15:10:3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优化法官队伍结构,规范法官遴选工作,根据《陕西省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方案》、《陕西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方案》、《陕西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指导意见》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入选员额法官,是在省法院统一部署和监督指导下,依照遴选程序,通过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从本院现有审判人员中择优遴选员额法官。

首批员额法官遴选预留20%的员额指标。

第三条 员额法官遴选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正确方向。

(二)坚持法官员额制度。合理设置遴选程序,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核定的法官员额数和规定的员额空缺比例内,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员额法官。

(三)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按照德才兼备要求,严格遴选标准,注重执法办案能力和工作实绩,引导优秀法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

(四)坚持平稳有序。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思想问题,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乱、队伍稳定。

(五)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因工作需要调整至综合行政岗位或本人申请退出,或入额后拒绝、懈怠办案,或没有合理理由一年内未完成规定办案任务,或根据办案责任制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等不宜继续担任员额法官的,应按程序退出法官员额。

第二章 入额条件

第四条 入额法官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资格条件,担任审判职务且独立承办案件2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16810日);

3.属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经公务员登记且在职在岗;

4.一般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审判职责的身体条件;

6.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加员额法官遴选:

1.在审判一线的审判人员近两年办案数量未达到规定任务数的;

2.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4.具有其他需要暂缓参加员额遴选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员额法官遴选:

1.近三年因严重违反审判纪律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3.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启动前(2016810日前)已提前离岗的;

4.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从事律师、司法拍卖、司法审计等法律职业,未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等要求,进行任职回避;

5. 其他不能遴选入额的情形。

第三章 入额规定

第七条  入额方式:

院长;主管办案的副院长;曾荣获全国法院模范法官、全国法院优秀法官、全国法院优秀女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审判岗位的审判人员,采取考核的方式入额。

其他审判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入额,原则上以业绩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分别占60%40%,择优确认入额。

第八条 综合行政部门法官入额后任职规定:

在综合行政部门工作的法官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入额后,应调整至审判业务岗位,原则上不得继续在综合行政部门任职,是领导干部的应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

第九条 领导干部入额后办案要求:

领导干部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庭长入额后办案数不低于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副院长入额后办案数不低于入额庭长平均办案数的50%,院长入额后办案数不低于入额副院长平均办案数的30%

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审判实际,另行确定办案任务。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员额法官遴选条件的审判人员,由本人向所在法院提交参加员额法官遴选的书面申请,并作出入额后在审判一线办案、按要求完成办案任务、承担办案责任的承诺。综合行政部门的审判人员申请入额的,同时应作出入额后服从组织安排的承诺,是领导干部的,还应作出不再担任综合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承诺。

(二)资格审查。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报名人员是否符合基本资格条件,是否具有暂缓及不得参加员额法官遴选的情形,以及报名人员的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简历和公务员身份信息,以及政治素养、职业操守和廉政纪律等情况。

(三)考试。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由省法院统一组织,中院配合实施。参加考试的遴选对象根据本院遴选工作方案确定。笔试主要测试遴选对象的办案和审判经验等综合审判能力。

(四)考核。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审管办、司改办根据工作实际并区分现有岗位类别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在职业操守、任职资历考核之外,主要考核以下业绩内容。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1.院领导。院长、副院长,其他有审判职务的党组成员和审委会专职委员申请入额的,主要考核其是否具有从事审判工作所必要的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是否具有独立承办案件的经历、年限,以及近三年主持、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参加扩大合议、签署裁判文书,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等情况。

2.一线审判人员。重点考核遴选对象近三年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等情况。1)办案数量。结合案件审级、类型及增长幅度等情况,统计考核对象近三年来(2014年到201616月)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2)办案质量。重点考核所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上诉率、被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再审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情况。(3)办案效率。考核案件审限、审理时间指数、审判活动高效便捷等情况。(4)办案效果。考核所办案件的信访投诉、案件调撤、实际执行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情况。

3.非一线审判人员。主要考核遴选对象离开审判一线前三年在审判一线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等情况和近三年在非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申请入额审判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院长、副院长,其他有审判职务的党组成员和审委会专职委员的考核结果需报省法院司改领导小组审核。

在考核基础上对遴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五)提出人选建议。

1.院党组按照遴选计划和差额比例1:1.2的要求,根据考试考核等情况,择优提出本院候选员额法官建议人选,并按照客观真实、规范准确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并经省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

2.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经审查后,将候选员额法官建议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秘书处,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进行专业资格审查。

(六)研究确定。院党组根据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提出的员额法官建议人选名单,研究确定本院入额的员额法官。将本院拟入额法官及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的,按规定程序任命。

(七)公布、任命。入额法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助理审判员遴选为员额法官的,应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遴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遴选纪律,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作弊。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选任资格、依法撤销任命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遴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规定,不得有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等行为。凡在资格审查、能力测评、考察等环节中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参与选任工作、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遴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遴选员额法官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部、司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省法院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