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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方案
  发布时间:2016-08-09 15:07:54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陕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全面落实顶层设计,切实遵循司法规律,扎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总体目标

按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法院人员职业保障和实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重点,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和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着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延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按照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法院、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2、坚持依法推进。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

3、遵循司法规律。严格遵循司法权中央事权、国家判断权和裁决权的属性,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的要求,突出审判核心职能,尊重法官主体地位,保证裁判权责一致,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

4、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既大胆探索、攻坚克难,又循序渐进、稳妥有序。设五年过渡期,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5、立足实际情况。坚持从延安法院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与延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适应,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6、坚持一线优先、基层受益。引导优秀人才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提高职级待遇优先考虑一线办案人员,法官员额分配、法官等级晋升向办案一线和基层倾斜。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1、人员分类

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职责,建立延安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法官员额为核心,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或者审判业务部门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政策研究、审判管理部门可配置适量法官。

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审判业务部门履职,司法警察应当在司法警务部门履职。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办公后勤、人事监察、党务宣传、财务装备等行政管理和保障事务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2、员额管理

根据《陕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陕西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省法院按照以案定员、以员定编、全省统筹、动态管理”的原则,统一调配全省法院员额法官数量。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安排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一线。本院法官员额总量按照省法院核定员额数确定,审判辅助人员不低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46%,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5%

按照省法院核定的法官员额,合理配备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目前按照313的比例,员额法官每三人配备一名法官助理,每人配备一名书记员,逐步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1。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拓宽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

3、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1)法官的选任

建立法院内部遴选法官和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制度。改革后,中级法院的法官原则上从基层法院一线办案岗位任职满5年、进入员额的法官中择优遴选。面向社会从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的,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实施。

改革过渡期内,实行“老人老办法”,改革开始之前已经进入本院工作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遴选标准和程序选任为初任法官的,一律到基层法院担任法官,任职满5年、经考核符合条件后可回本院任职,本院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可择优遴选为员额法官。

 (2)法官的管理

法官依照中央制定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制度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按照规定确定和晋升法官等级,实行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

本院在一线办案岗位设一定数量的高级法官员额,实行择优选升。在一线办案岗位担任相应高级法官的,不应同时担任领导职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员额内法官实行动态管理,对考评不合格或者因其他情形,不宜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官,及时调整出员额。具体情况按照《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4、审判辅助人员管理

 (1)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在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辅助性岗位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探索建立法官助理分等级管理制度。完善法官助理管理、考核、激励和惩戒机制,确保其认真负责履行审判辅助职责。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书记员

书记员在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诉讼事务性岗位工作。书记员从本院符合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不足部分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执行员

执行员在执行部门的执行实施岗位工作,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

 (4)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在司法警务部门的警务保障岗位工作。根据《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擎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的规定,按人民警察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5)司法技术人员

司法技术人员在司法技术岗位工作,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管理。

5、司法行政人员管理

司法行政人员设置在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装备处、工会等部门,由司法行政人员承担相关工作。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管理。

6、人员交流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各类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员额比例范围内跨类别交流。

改革过渡期内,员额法官通过组织选调等方式交流到审判辅助岗位或者司法行政岗位的,根据其职务或者法官等级进行转任,转任后法律职务和等级予以保留,按转任后的人员类别管理。具有法官身份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符合任职条件,通过遴选程序选任为员额法官的,法官等级恢复晋升,期间接续计算,按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跨类别交流的,按转任后的人员类别管理。

7、人员过渡

改革工作开始之前进入本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在编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确定人员类别。改革工作开始后,本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

改革工作开始之前已提前离岗和审判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受到相应处分的人员,不纳入员额法官选任的范围,其他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员额法官选任的范围。没有办案经历的法官原则上不进入员额法官。

遴选员额法官要认真贯彻《陕西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指导意见》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遴选办法》,严格标准、分批确定、逐步增补,确保将优秀审判人员遴选进员额法官。首批遴选员额法官应从严掌握、留有余地,保留20%的员额指标,为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空间。员额法官遴选坚持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综合考量政治素质、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实行差额遴选。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严格入额程序和标准。本院院长考核入额;主管办案的副院长、获得全国法院审判业务相关荣誉称号并且在审判岗位的审判人员考核入额;其他符合入额条件的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入额。入额考试、考核办法按照省法院相关规定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遴选考核细则》执行。择优选任为员额内的法官(包括领导干部),必须在审判一线直接办理案件,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等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现任助理审判员进入法官员额的,依法任命审判员职务。经遴选进入员额的法官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过渡期内,本院的员额法官主要从本院未入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选任。

本院现任法官须通过遴选程序进入法官员额。本院内部遴选员额法官,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党组推荐、专业资格审查、研究确定、公布和提请任命的程序进行。参加首批员额法官选任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经本人自愿并承诺在审判一线办案,按要求完成办案任务,承担办案责任的,均可报名参加员额法官遴选。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未进入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保留原法官职务和待遇,转岗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员额内法官办案,或者转岗为司法行政人员,按转任岗位人员类别管理。改革过渡期内,可根据案件数量及类型,安排部分暂未入额的法官办理与立案有关的裁决、保全、调解案件;也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但不得担任审判长,不得签发裁判文书。

具有司法警察职务、警衔的人员,按人民警察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司法行政人员中符合审判辅助人员任职条件且本人提出转岗申请的,经过考核择优选任到审判辅助人员岗位工作,按转任岗位相应的职务序列管理。

所有人员均应在相应岗位履职。未在相应岗位履职的,逐步调整到位。

(二)完善司法责任制

1、完善合议庭运行机制

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制定《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尊重和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裁判案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进入员额的法官按照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进入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由其担任审判长,其余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规范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改进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度,在按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推行表格式、填充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简化文书内容,提高审判效率。

明确办案责任。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探索审判事务集约化管理模式,集中办理送达、传唤证人、诉讼保全、信息录入、卷宗扫描等事务性工作,确保法官全身心投入案件办理。

2、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按照专业化发展和科学化管理的要求,优化审判机构设置。本院可根据案由相近、人案基数基本均衡的原则,设置若干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或组建审判团队,具体办法由审管办制定。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改进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合理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科学配置审判资源。

3、健全院、庭长和审委会委员办案机制

领导干部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院、庭长入额后办案数不低于员额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副院长入额后办案数不低于入额庭长平均办案数的50%,院长入额后办案数不低于入额副院长平均办案数的30%。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审判实际,另行确定办案任务。

4、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建立由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业务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认定事实证据和理解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需要研究讨论的,或者合议庭意见重大分歧的,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及采纳情况应记入案卷。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合议庭可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附专业法官会议意见。

5、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全体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的全体委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6、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

制定审判人员的权力清单,明确各类审判主体的权力属性、权力内容、行使程序及义务责任等,确保权责清晰、权责统一。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和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健全错案分析通报和评价问责机制,发挥以评查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监管体系功能,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院长、副院长、庭长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以及审判管理职能部门对重点案件的督办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应当入卷存档,全程留痕。建立规范法院人员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的制度,防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建立健全以司法巡查、作风督查、案件评查、线索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行为监管机制。

7、健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审判责任追究制

按照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审判责任追究制,完善法官惩戒办法和程序,明确审判责任范围、责任划分等,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不同审判主体的权力及责任划分等因素科学确定和追究办案责任。

8、完善法官考核奖惩制度

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奖惩退出的重要依据。建立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法官未能完成办案任务或者审判工作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受到相应处分的,应当退出法官员额。

9、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根据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城乡群众需求差异,坚持传统手段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创新发展司法公开的形式载体,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加强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视频直播平台建设,为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创造条件。要将庭审直播作为重要抓手,每年院、庭长庭审直播的案件不少于1件,其他法官不少于2件,确保法官人人参与、人人过关。

(三)健全职业保障制度

建立符合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1、落实与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职级、薪酬制度。

2、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制度

建立法官依法履职、职务安全、职业待遇、职业健康等方面保障机制,维护法官主体地位。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不得以免除、降低、调离法官担任的行政职务等变相干扰法官履行职责。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害法官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对恐吓威胁、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法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所发表的言论、所作的职务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情形时,不受法律追究。

3、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规定。

4、建立法官延迟退休制度

法官按现行规定退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不得强制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划分年龄界限使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改任非领导职务。长期在审判一线办案、经考核业绩优秀的法官,以及退出领导职务并自愿从事一线办案工作的法官,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批,可延迟3年退休。退出领导职务的法官延迟退休的,应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确认。过渡期内,从严掌握法官延迟退休政策,为实现法官员额控制创造条件,具体实施办法按省上规定执行。

(四)落实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规定

根据省上统一安排,完善法院领导干部选任机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省上统一管理、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等规定。做好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人员信息整理、财产清查登记等工作。本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和追缴的财物依法处置的收入、法院处置自有资产的收入等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统一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本院作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

三、方法步骤

本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按照以下步骤时限推进:

(一)前期调研201681-201689)在充分把握改革精神和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围绕改革任务认真做好理论研究、实务论证和调研摸底工作。

(二)制定制度和组织动员2016810-820日)按照改革方案和配套制度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改革意见,完成本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方案》、《员额法官遴选办法》及《考核细则》、《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实施办法》、《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法官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管理权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起草制定、征求意见、讨论审议、报批备案工作。在谈心交流、征求选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本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改革部署上来,做好思想发动,凝聚改革共识。

(三)全面推进2016821-10月底)抓紧落实各项顶层设计,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严格实行司法责任制,形成较为完善、可操作的审判责任体系,确保谁办案、谁裁判、谁负责。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员额法官,确保201610月底前完成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职业尊荣感。落实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规定,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四)总结完善。201610月底-11月)。认真总结本院改革工作经验,及时梳理和研究改革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完善相关改革措施,并向市委、省法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着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抽调人品好、懂业务、头脑清、熟悉人事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写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司改办成员,具体负责本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中央、最高法院确定的顶层设计框架,按照《陕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陕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精心制定《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方案》及配套制度。要强化担当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坚持整体设计、统筹推进,加强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衔接配合,促进各项改革措施彼此呼应、相互配套。

(二)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向广大法官干警宣讲改革政策,做好相关会议精神和改革方案的解读,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最大限度调动全体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要做好思想动员,院长和班子成员要和每名法官干警深入谈心,制定各项改革文件都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了解思想诉求,统一思想认识。对改革中出现的思想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应对,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有效化解消极因素,决不允许出现赴省上访现象,确保队伍思想稳定、人心不散、工作不乱。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紧扣中央顶层设计和省法院、市委改革部署,对于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权配置、干部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实施方案进行,坚持边推进边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对改革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按照省法院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特别是对于法院职级待遇改革要坚持只做不说,绝不允许擅自宣传报道,防止引发炒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严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

(四)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要坚持改革与办案两手抓、两不误,既要顺利推进改革工作,又要确保执法办案不受影响,多措并举,确保完成全年结案率达到90%以上的艰巨办案任务。要坚持改革与破解执行难相结合,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突出强制力,执行工作今年要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果,尽最大努力为确保明年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奠定坚实可靠基础。要坚持改革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狠抓队伍建设,不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精神状态。

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要求执行。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