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审判需要建立的,发挥资深法官专长,为合议庭正确认定事实和理解适用法律提供咨询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院长、分管审判执行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将下列案件或事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1、涉及群体性纠纷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同类型案件裁判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 有关单位或部门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5、《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规则》第九条所列案件,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认为需要先行审核过滤的;
6、拟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7、研究讨论类型化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化问题。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业务专长、品行操守良好、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研究室负责人原则上是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第四条 根据审判执行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刑事审判专业法官会议、民事和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和执行工作专业法官会议。
第五条 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刑一庭,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民一庭,执行工作专业法官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执行局综合处。
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做好对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和事项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在会议召开后5日内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或分管审判执行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其他资深法官召集主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案件应先经合议庭研究讨论,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七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它业务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加研究讨论。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通知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相关材料交由参会人员审阅,提交研究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部门负责记录。
对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相关部门至迟应在审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报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审批表及纸质版和电子版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明确焦点问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少于五人。
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认为自己或其它参加会议人员符合法定回避事由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一条 研究讨论案件的,相关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承办法官应列席会议,其他合议庭成员根据情况也可以列席。研究讨论事项的,相关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先由承办法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或事项具体情况,明确需要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讨论本规则第二条第四项事由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承办法官在介绍案件情况、回答问题并发表意见后,不再参加会议其它议程。
第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应客观公正、独立判断,围绕需要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充分说明理由与依据,不能仅做同意或不同意的简单表述。会议由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先行发言,主持人做最后发言。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不进行意见表决,会议主持人可归纳会议讨论形成的主要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具有约束力,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造成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依照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承担责任,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案件、事项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继续讨论的,由案件承办法官或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情况。
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认为案件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与会议研究讨论情况。
第十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应当由参加会议全体人员签名确认,研究讨论案件的会议记录应附入案卷副卷存档。研究讨论本规则第二条第四项事由的,会议记录应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或监察室归档保管。专业法官会议记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摘抄与复制。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以发布典型案例、会议纪要等形式指导审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