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名“老赖”被拘留4名老赖被判“拒执罪”
  发布时间:2017-02-04 08:18:2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以来,市县两级法院先后对260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对6老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宣判4案,4老赖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1老赖还清欠款仍获刑。这些案例再次警醒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拒绝执行法院裁判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案例一躲避执行,王铁军被判拘役五个月

贺向前诉王铁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由王铁军赔付贺向前前期医疗费118605.69元、后期医疗费及其他费用596761.69元,并承担鉴定费3720元、案件受理费5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审理期间王铁军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王铁军一直未履行。

案件审理期间王铁军将在延安经营的建材门市转让他人,举家离开延安。执行过程中,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多方打听王铁军的下落亦未果,多次电话联系王铁军,其称不会再来延安,后竟然拒接电话。2016331日,宝塔区法院依法将王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电话告知,要求其立即前来法院履行义务。但其称自己已经破产,无能力履行,也不会来。201648日,对于王铁军的拒执行为,宝塔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申请公安机关进行查控。

20168月,王铁军被公安机关在银川抓捕归案。王铁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筹措资金履行50万元。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家属主动对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了履行,可从轻处罚,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六个月。

案例二隐匿、转移财产,李飞飞被刑事拘留

董晓红诉洛川新鑫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牛东仓、张艾芳、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由洛川县新鑫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董晓红借款50万元及利息6万元,案件受理费9550元,牛东仓、张艾芳、李飞飞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逾期未履行,董晓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洛川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李飞飞进行耐心思想教育,但李飞飞始终无动于衷,还玩起躲猫猫,到最后竟电话联系不上、人找不着。经过执行法官调查查明由李飞飞注册成立的合作社账户,分别转入的70万元和10万元两笔款项,均被李飞飞以现金方式支取。

洛川县人民法院以李飞飞涉嫌构成拒执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729日洛川县公安局立案,1024日对李飞飞决定拘留,目前李飞飞正在取保候审中。

案例三有财产拒不履行,张宁被刑事拘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被执行人张宁欠债不还,还玩起了失踪。日前,延川法院执行局通过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促使该案圆满顺利执结。

2016518日,延川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郝勇与张宁民间借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宁当庭偿还郝勇2万元,剩下的1万元在当月底前偿还。但是调解生效后,经郝勇多次催要,张宁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郝勇于20167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谁知张宁不但不履行义务,甚至还玩起了失踪。经过执行法官调查,张宁名下在县城有房产。

经执行局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张宁有能力履行义务,但逃避执行,已经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124日,延川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找到了张宁,张宁终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天就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并提交了悔过书,交纳了1万元案款。鉴于被执行人张宁主动承认并改正错误,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宁作出撤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决定,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四规避、抗拒执行,高步洋被拘留15

顾雄雄诉高步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决高步洋偿还原告顾雄雄借款3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步洋拒绝履行。20161013日,顾雄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过程中,高步洋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反而躲藏起来,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寻找未果。经查,高步洋系吴起采油厂职工,遂将其工资依法冻结。高步洋发现工资被冻结后,气汹汹地找到执行法官理论,声称法院冻结其工资而未给其预留生活费,并在谈话过程中,私自进行录音,挑衅司法权威,一副不把法律当回事的姿态。

吴起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步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第二天,在看守所内,高步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高步洋用工资偿还借款,预留生活费1000元。

案例五有财产拒不履行,高鹏海被拘留15

罗志荣与高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高鹏海偿还罗志荣借款本息共计6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逾期高鹏海不履行,罗志荣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志丹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高鹏海承包经营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三辆张渠至延安的客车,并且该三辆客车的实际出资人均为被执行人高鹏海。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跑车经常经过的地方蹲守了四个多小时,将其依法传唤到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耐心给被执行人高鹏海讲法律、讲政策、讲情理后,高鹏海仍拒不履行。

鉴于高鹏海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志丹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高鹏海均无悔改。拘留期限满后,被执行人高鹏海仍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向延安运输集团延安汽车站和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高鹏海在延安汽车站的合法收益和禁止被执行人买卖、转包其出资购买并承包经营的客车,并分两次提取被执行人高鹏海在延安汽车站的合法收益。之后被执行人高鹏海采取车不进站、在站里不卖票等方式,刻意规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鹏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禁止其高消费。并在市、县两级的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曝光,最终,被执行人高鹏海迫于压力,主动到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了全部案件款。

八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作出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以下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57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八种行为属于其他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执罪追究责任。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该解释第六条还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酌情从宽处罚。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