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圣地法官 > 法官文采
关于推进执行理念和执行管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子长法院 南有强  发布时间:2017-04-24 15:14:33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劝人拿钱犹如钝刀割肉”,用这句话来形容法院执行工作的艰辛和难处一点也不为过。可喜的是,近年来,全国法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理执行积案、反规避执行等专项活动,从根本上扭转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勾勒出了解决执行难的基本构架,构建了执行长效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开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和新格局,可谓成果斐然,有目共睹。然当这些关乎解决执行难宏观层面问题得到解决的时候,与解决执行难直接相关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却不断地凸现出来。时下,其已严重制约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进程。研究执行理念的修正和执行管理的跟进应是目前解决法院执行难题的当务之急。这里,笔者欲从法院执行实践的视角解析一下与执行理念和执行管理有关的话题。

  一、强化执行系统研究,使之成为一门学问,并以之指导执行实践

  相对于法院执行,法学研究是滞后的。从开始的审执合一,到之后的审执分离,又到审执兼顾,及开始形成的执行体制构建、执行长效机制构建、执行威慑机制构建等,执行实践始终引领着执行理论在前行。实践中的困惑往往也就是理论上的盲区,或者有些来自理论的观点无法得到执行实践的认同不得不无疾而终。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缘由有二:一是执行实践的变速太快,二是法学对执行难研究跟进太慢。执行实践不能得到法学理论的引领,显得有些茫然;理论不能跟进实践,显得有些无助。是到了深入系统研究法院执行问题的时候了,这是执行现实的需要,也是促成强制执行法出台的基础。法院执行应该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应当得到学界的青睐。

  二、跳出审判思维,研究执行规律,确立科学实用的执行理念

  执行是法院的两大业务之一。其从审判业务分离出来,但有着不同于审判的特质和运行规律。法院执行与审判相同之处在主体同是法官、依据都是法律、归属同一组织。不同之处在于审判居中,执行偏左;审判被动,执行主动;审判归纳,执行演绎;审判出公正裁判,执行找真金白银。而同样是法官,在案件中所处的位置、所持的观点、所用的思维、所追求的目标则大相径庭。时至今日,很少有人详尽地分析思考这其间的异同,只是一味地把法院审判和执行相提并论,致使法院执行工作的运转笼罩在审判思维之中难以独存。

  执行有不同于审判的运行规律。执行法官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与申请执行人保持目标的一致性,而审判则不允许偏向任何一方;执行法官必须依职权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主动实施执行行为,而审判则应当被动;执行活动是由裁判结果演绎出来的无数个执行行为的组合,而审判则是无数个证据归纳出来一个结论;执行行为追求的结果是由判决概念规范出来的固定行为或者相当数量的真金白银;执行行为的生发具有随机性,需要的是执行法官和执行团队的临机决断;而审判是在规定的程序里完成规定的动作。由此可见二者区别之大。

  执行必须建立符合自身运行规律、科学实用的执行理念。准职权主义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具有司法特质与行政特质共存的职权属性,两者不可偏废。强制在先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抛却强制的执行是无力的。程序价值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在法定程序之中运行,不能乱执行或执行乱。执行公开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不能暗箱操作或按照某些潜规则操作。穷尽执行措施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必要动作,穷尽必要的执行措施,不能怠于执行或执行不作为。人性化执行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尊严和人权,不得违法执行,也不得采取违背伦理道德的手段。这些理念归宗一体要求法院执行必须符合科学也要适用。应该说,即使决策性是法院执行的个性特质,一切理念集中体现在执行行为决策的瞬间。所以法院执行要研究的核心应该集中在执行决策,而不是执行行为本身。

  三、审判执行有效对接,相互促进,互为监督,推进法院整体效能

  法院执行来自审判,但其不同与审判。目前的运作方式下,执行相对与审判是被动的。也正因为如此,再加上法院领导层根深蒂固的审判思维,审判就成为铸就执行难的最大操盘手。相当一部分社会事件由于无法排解矛盾,法律化后通过立案、审判最终变成法院执行难问题,如非法集资案件,这是从审判立案一开始就能预知的执行不能。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判结果形成前,就明摆着无力执行,这些案件则顺理成章地进入执行程序。

如此诸多矛盾在法院执行中发酵,审判又在一定程度上驾驭着执行,并挤压着执行有限的资源和灵性。由此执行不能说不难,而且这种难度来自法院团队自身。这也是我们必须且有能力解决的问题。而为什么迟迟不能解决?原因在于观念研究不够。坚持审执兼顾、能动执行,将执行思维贯穿于法院审判、调解的全过程,并使执行能够有效地佐证、监督审判。审判和执行必须实现有效对接,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法院整体效能的实现和提升。

  四、全面加强执行队伍能力建设,严防执行工作“灯下黑”

  首先,提升执行人员法律、法规适用能力。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做了非常详细地规范,但在当前执行工作中,随着申请执行人诉求希望值的不断提高,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方法的层出不穷以及有关机关对执行法官执行行为监督的不断加强,执行人员要做到依法办案,就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法律,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现象作出准确判断,给当事人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各种疑问给予合法解释。凭经验办案已很难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必须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

  其次,提升执行人员复杂矛盾化解能力。执行工作涉及各方的民事权利义务,执行结果关系到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在执行程序中,当事双方为了自身利益,有时矛盾特别尖锐,各执一词。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拖延执行,无论有理无理,都要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此时如果只是单纯地讲法律规定和一些大道理,往往难以奏效。这就需要执行法官运用智慧找准双方矛盾的焦点,选择合适的角度,刚柔相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思想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有机结合起来,解开双方的思想疙瘩,缓和并化解矛盾,使案件顺利执行,达到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的目的。

  再次,提升执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执行工作具有较强的对抗性,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需要斗智斗勇。有时表现为语言对抗,有时表现为行为对抗,需要靠执行人员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现场控制能力来预防和解决。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对抗执行的行为,执行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提前发现苗头,有效控制当事人的情绪和执行场面,避免发生冲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保持冷静,正确判断,及时按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采取措施,做出合理的处置。

  最后,提升执行法官坚守廉洁底线的能力。一个合格的执行法官,公正廉洁是最为重要的。面对很多诱惑,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同时,执行法官要自觉加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深入剖析、反思,纠正执法理念上的偏差,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廉洁执行,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