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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5 08:28:21 打印 字号: |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拓宽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两级法院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  平,确保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质量。

  第二条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两级法院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裁判说理、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和裁判文书制作质量负责。

  两级法院各业务部门拟不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必须报审判管理部门审批。

  两级法院应在官方门户网站显著位置链接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四条 两级法院应将裁判文书上网发布情况纳入单位和法官审判质效考核范畴,作为评价司法公开程度和审判质效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发布范围

  第五条 两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各类裁判文书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死刑案件(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五)以执行完毕结案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七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  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报审判管理部门核定。

  第八条 两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九条 两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对裁判文书发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

  第三章 发布格式

  第十条 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格式要求如下:

  (一)文本名称。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 案由 审级 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格式。1、裁判文书标题,如“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再犯的被告人。

  上款需匿名处理的,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  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上网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由案件承办人或者业务庭指定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格式要求如下:

  (一)文本名称。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 案由 审级 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格式。1、裁判文书标题,如“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等内容。

  第四章 发布程序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后,提交本部门内勤或指定的工作人员报送审判管理部门发布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对各业务部门报送的裁判文书及时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于符合发布要求的裁判文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上传发布。

  经审查,发现裁判文书的名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经审查,发现裁判正本存在文字差错或其他突出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承办人依法予以纠正并送达案件当事人后,重新依照发布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两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并向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业务部门负责人负有审批和监督、指导职责。

第五章 裁判文书释明答疑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要定期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并回复。

  第二十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宣传部门应及时通知原承办法官。原承办法官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庭长审核把关后,及时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法官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对于当事人要求再审的,原承办合议庭应当告知其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第六章 督察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发布情况定期检查通报制度。中院审判管理部门每月对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各基层法院应当对各业务部门与每名办案法官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况每月进行统计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中院审判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并从中评选优秀裁判文书。

第二十三条 中院审判管理部门、研究室会同各审判业务部门,针对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撰写优秀案例,为全市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指导。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导致裁判文书网络发布件与正本内容发生严重差异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示训诫;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把关不严,导致不得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发布上网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示训诫;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发布上网后,发现存在笔误的,应当裁定补正。

  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发布上网后,发现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差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承办人警示训诫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部门内勤、审判管理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拖延上网以及有意规避上网的,由审判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并在该单位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判管理或网络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改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应当责令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案件承办人、承办合议庭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于网民和当事人的具体意见置之不理或者草率答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示训诫;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约谈制度,两级法院院长要对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连续三次排在全市后三位的法院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及时进行约谈。

  经约谈后未按期整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诫勉谈话;仍未整改的,应当采取更为严厉的组织措施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开裁判文书纠错奖励制度。鼓励网民对裁判文书提出纠错意见,对于首先发现裁判文书存在文字、语法、适用法律错误的群众,可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中级法院对于首先发现本院裁判文书存在文字、语法错误的网民,按照每份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发现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按照每份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裁判文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责任编辑:延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