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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锦旗
作者:牛锐  发布时间:2015-02-17 15:21:04 打印 字号: | |
  时光已至2015年的2月9日,羊年的春节还有几天即将到来,在一片迎接新春的氛围中,延安中院的法官们依然忙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在岁末依然坚守着司法为民的理想,依然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谱写着自己的旋律。而我,也是他们中的一员。

  今天是周一,开完例会后我在办公室翻阅着卷宗,突然桌子上的手机响了起来,看着似曾熟悉的电话号码,但一时还不能想起对方是谁,我礼貌性的接起了电话:“喂,你好。”电话那边传来了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声音,说他熟悉,是因为很久以前,他几乎每周都要给我打几个电话催问他的案子,说他陌生,是因为他的案子已经结了很长时间了,自从最后一笔案件款领取之后,他再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现在他打电话过来,难道是案子上还有什么遗漏的事情未办妥?带着这个疑问我倾听着他的声音:“牛法官你好,我是刘建昌,我和樊勤生到了你们单位一楼大厅了,我们来给你送锦旗来了,这次你无论如何要收下”。刘建昌和樊勤生,这确实是我接触的众多当事人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两个人,想起他们二人,那起案件又在我的脑海中浮现出来。

  大约是2013年的8月份的一天,我收到了一件二审案件,我大概看了一下卷宗,是一起因提供劳务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刘建昌与樊勤生正是这起案件中的两个受害人。他二人均系来延安打工的农民,2011年1月,被一个从事玻璃安装工程的胡某雇佣至延安某工贸公司的工地上,进行观光电梯的外部玻璃安装。该工程本是延安工贸公司将电梯的安装工程整体发包给云南某电梯公司的,而该云南电梯公司又将其中的钢构玻璃安装施工工程承揽给了胡某,其中,一直以云南电梯公司的名义出面办理相关事宜的还有一个王某。就这样,刘建昌、樊勤生二人来到了这个工地上开始工作,2011年1月5日,正在施工的刘建昌、樊勤生二人,因运输玻璃的设备发生故障,从六楼突然滑落到一楼,二人双双被摔了下来,造成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然而,在后期的索赔过程中,他们却遇到了种种困难,几个当事人相互推脱,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万般无奈之下,二人一纸诉状将上述胡某、延安工贸公司、云南电梯公司、王某都告上了法庭。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二人与胡某之间是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胡某是二人的雇主,应当对他们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也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胡某承担70%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又判决云南电梯公司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他们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胡某,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正是由于王某的上诉启动了二审程序,他的上诉理由也很简单,就是自己是云南电梯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务,并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所以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看了案卷以后,这件本不复杂的案件却让我感到一丝不安,这个王某为什么要上诉啊?他只是一个连带责任人啊,而且还有强大的公司为自己做保障的,在公司都不上诉情况下,他上诉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正当我还在思考的时候,刘建昌、樊勤生二人已经到了我的办公室,当我看到他们二人的时候,我还是被触动了,因为我看到他们受到的伤害是多么的严重,樊勤生的双腿至今还拄着双拐,而刘建昌他根本站不起来,他是坐在地上利用双手撑着挪进来我的办公室。看到这个场面,我的鼻子还是忍不住酸了一下,急忙将他们扶到了椅子上,为他们倒了水,听他们道起了案件的原委和其中的隐情。在听了他们的诉说之后,先前困扰我的疑惑随即被解开。原来,由于他们二人的损害后果严重,花费的医疗费数额巨大,在一审过程中赔偿义务人胡某已经举家搬离,至今下落不明,而云南电梯公司经一审法院赴云南昆明寻找和查询,该公司也已经人去楼空,一审判决的责任主体现在只剩下了王某一人,所以他才提出上诉。然而,通过翻阅卷宗,我也大体知道,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缺乏证据支持,工程的发包人只可能是云南公司和王某中间的一方,也就是说要么是云南电梯公司发包,要么就是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发包,一审确定两个连带主体本身就很矛盾。看着他们二人期待的目光,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许多法律规定不时的在我脑海中闪过,我该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带着这个疑虑,我开始了这起案件的审判之路。我知道,要想为案件找到出路,就必须从上诉人王某这里打开出口,我知道,王某即使不是实际的施工人,肯定能够知道云南电梯公司的一些情况。王某人在西安,又担心到延安来会被受害人缠住走不了,所以一直都是律师出面应诉,自己根本不愿意来延安。于是我告诉他,你来延安不方便的话,我去西安找你谈,在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我先后三次赴西安与王某座谈,并给其做各方面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能够积极协调本案的调解工作。在我耐心细致的工作下,王某终于开始配合我的调解工作,首先是云南电梯公司有人出面了,且同意承担部分赔偿款,随后延安工贸公司同样在我的调解下也同意承担部分赔偿款,到最后就连王某也同意承担部分赔偿款了,只不过他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必须以云南电梯公司的名义赔偿,且一次性不能支付,要分期付款,同时要求一次性处理,两名受害人不得再向其与云南电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案情,以及刘建昌、樊勤生二人的实际伤情,急需拿到赔偿款进行继续治疗,于是我又和两位受害人沟通意见,最终他们二人提出由云南电梯公司共计赔偿其30万元(刘建昌20万元、樊勤生10万元),同意不再要求该两方承担责任。最终王某与云南电梯公司都同意了调解方案,使得案件得到部分调解,二人领取了先期支付的20万元,下余10万元于半年后付清。之后,我又乘热打铁,组织二人又与延安工贸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并即时判决由胡某承担下余部分的赔偿款项。至此,本案二审已经审理终结。刘建昌、樊勤生二人在领取云南电梯公司先期支付的20万元时,同时给我带来了一面锦旗,对我说:“牛法官,感谢你为我们所做的一切,让我们能够及时拿到了部分赔偿款,这已经可以让我们先进行后续治疗了。云南电梯公司尚未支付的10万元,我们可还得靠你啊!”看着他们充满感激的眼神,我对他们说:“你们放心,我肯定把你们的案子负责到底。你看你们的钱还没有完全领取完,我的工作可还没有做完,所以锦旗我现在可不能收啊”。在我的坚持下,他们二人只得已经做好的锦旗带了回去。

  时间过的很快,转眼半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云南电梯公司支付下余10万元的时间到了,刘建昌、樊勤生二人带着之前的锦旗到我的办公室来领钱了,而此时的我却不知道该如何面对他们,因为之前我已和王某联系,他说近期内实在资金紧张,实在无法支付,请求迟延支付。我也知道,调解的时候虽然是以云南电梯公司的名义调解,但这个公司虽然有人出庭调解,实际上就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果他们不主动履行义务,想要执行恐怕连个人影都抓不住,所以我也只能做好王某的工作,让其与云南电梯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联系以保障10万元可以落到实处。我带着歉意告诉他们二人目前的情况,他们并没有责怪我什么,只是说他们相信我,而且愿意等,并将那面锦旗放在了我办公室,我再次予以拒绝,并且告诉他们:“这面锦旗你们先保管者,就算要送,也得等我把钱给你们要回来了再送”。

  在之后的几个月里,我开始了漫长的“索债”道路,由于我不是执行法官,该案也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我也只能多催促王某,让其时刻记着尚未履行的赔偿款。也许是真的遇到了生意上的资金紧张,云南电梯公司总是不能一次性将余款付清,我由于担心余款不能落实,一直和王某“和睦相处”,不时的通过电话联系,询问其最近的经营状况,王某也被我的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动了,也一直给我说:“牛法官放心,这个钱我一定会付清的,只是时间稍迟一些”。而刘建昌、樊勤生二人也是很友好的隔几天就问我一下案件进展,久而久之,不论是他们二人还是王某,都成了我手机上的“常客”。再我的不断努力下,王某还是“很配合”的这月一万、下月两万的陆陆续续的支付着下余款项,刘建昌与樊勤生每次来法院领钱时都会带着那面锦旗,而每次我都会说是我工作不到位,害的你们的钱还没有拿到,现在还不能要你们送的锦旗。就这样一直到了2014年的8月份,这10万元终于被王某给付清了,他们领取最后一笔款项的时候我不在办公室,是书记员帮助他们履行的领款手续。从此以后,再也没有了他们二人的消息,我也再没有见过他们,起初我还想着他们是不是因为10万元被拖了很长时间才支付而怪我,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不断有新的当事人映入我的脑海,他们在我脑海中的印象慢慢的开始淡化。

  又是半年过去了,今天突然接到他们的电话,还是让我有些惊奇,当我听到他们说给我送锦旗时,心里还是非常激动,我没想到他们还记得我,更没有想到自己的努力至今依然被他们二人肯定。稍作停留,我中断了之前的思索,马上来到了一楼大厅,我看到他们的伤情已经很大程度的好转,刘建昌已经站起来可以拄拐行走,樊勤生已经完全可以独立行走,看到这一幕我还是发自内心的欣慰。他们告诉我,领了钱之后,他们二人都进行了二次手术,而且都回到老家休养了几个月,但是一直惦记着这面锦旗,这次他们是专程从老家下来给我送锦旗的,请我务必收下。得知他们的病情恢复良好,案件除了调解得到的赔偿款,原本判给胡某的部分,由于之前的调解给胡某减少了50%的赔偿款项,在执行程序中他没有再躲避,也与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即时兑现,这起案件虽然耗时较长,但也总算是真正的案结事了。他们二人说:“谢谢牛法官,是你帮我们渡过了生命中最艰难的时期,而你没有抽我们一根烟,现在事情已经全部了结,这面锦旗是我们送给你的最真挚的谢意”。

  这一次,我没有拒绝,双手接过了这沉甸甸的的锦旗,看着上面写着:“公正执法,深得民心”八个字,落款时期是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虽然已经跨了三个年度,但这迟到的锦旗将会一直指引我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在自己的审判岗位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奋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责任编辑: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