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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快递员盗窃包裹财物后放火掩人耳目
被处三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4000元
作者:杨李静  发布时间:2014-04-09 10:19:39 打印 字号: | |
  黄陵县某快递公司送货员陈某拆封客户包裹实施盗窃,后又为掩盖盗窃痕迹在快递公司内放火。2014年3月31日,黄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陵县某快递公司位于一商住两用楼一楼,被告人陈某系快递公司送货员。2013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某快递公司,使用其在工作期间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门,在见到房内存有大量未妥投包裹后便产生盗窃念头,自行拆开四五十件邮包,从包裹内盗走小米2S手机一部、三星多彩500G移动硬盘一个、品胜10000毫安充电宝一个、小米8G手机内存卡一个、并从办公桌抽屉内盗走现金120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所盗赃物中的小米2S手机价值1772元、移动硬盘价值295元、充电宝价值208元、内存卡价值27元。

  后为掩盖其盗窃行为,被告人陈某又产生放火烧毁现场的想法。在明知现场系商住两用楼房,放火行为会危及该楼人员及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将屋内纸盒、货物、邮件包装袋等易燃物分两堆堆砌于屋内北墙下及沙发边货架下,然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两个塑料包装袋,引燃两堆砌好的易燃物。放火后被告人陈某即逃离现场。其放火行为致快递公司未投货物以及屋内沙发、饮水机、电脑等办公用品均被烧毁。

  案发后,该快递公司先行向客户赔偿损失。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家属代其赔偿快递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该快递公司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陈某的赔偿责任,且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为掩盖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在商住两用楼房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因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所犯放火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多个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被告人陈某在作案时已年满20周岁,虽然年轻,但已完全具备一个成年人应有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由于一时的盲目冲动,他在贪念和侥幸心理的支配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法官衷心希望年轻的他能吸取教训,在监狱内认真改造思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来源:【三秦都市报】2014.04.09第六版
责任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