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黄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发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此,这起团伙盗伐林木的被告人全部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
2009年2月25日,被告人刘发财、王大财(已判决),经事前踩点、密谋,商定由王大财负责找工人盗伐,由刘发财负责所有费用,按每100根给王大财500元钱。2009年2月25日,王大财领着从外县雇用的6名工人,携带油锯一把、马锯三把、卷尺一把等工具,由刘发财驾车将其从宜君县城送到黄陵县城区街道办周家洼村前梁沟中部树林,盗伐刺槐树79棵,截成材107根。经检尺,盗伐林木蓄积9.41立方米。因王大财等7人未交代刘发财罪行,黄陵县人民法院已对被告人王大财等7人以盗伐林木罪已判处。刘发财得知王大财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
法官寄语: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刘发财向公安机关供述“我盗伐林木就是为了挣点钱”,赚钱要有正确的渠道,发不义之财,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法院遂对被告人刘发财作出以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