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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吴起法院:“90后”伙同他人抢油 犯罪未遂获刑三年
作者:石景云  发布时间:2014-04-02 11:40:38 打印 字号: | |
  “90后”范虎因伙同他人抢劫井场原油,被判入狱。1月14日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未遂)罪判处被告人范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0月29日15时许,王刚(化名,已判)联系到张东(化名,已判),后张东联系刘博(化名,已判)和被告人范虎密谋抢劫原油,并于当日16时许乘坐王刚的桑塔纳轿车到吴起采油厂薛岔采油大队5-425井场附近下车。

  下车后王刚到该井场对面望风照人,被告人范虎和张东、刘博三人进入照井工人房内,用菜刀、擀面杖威胁两名照井工人让其变卖井场储油罐内的原油,照井工人未同意。三人便对两名照井工人进行了殴打,并将照井工人手机卡扔进火炉烧掉,后将两名照井工人控制在房内。

  后王刚联系陕 J20368 油罐车到达该井场并进入照井房内取走储油罐钥匙,给陕 J20368 油罐车装油。

  约十几分钟后薛岔采油大队工作人员来到该井场,王刚和被告人范虎等人弃车逃离现场,被抢原油经过磅化验得纯油5.53吨,经鉴定价值16590元。被告人范虎于2013年9月22日到吴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殴打手段,抢劫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三秦都市报】2014.4.2
责任编辑:刘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