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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日报】延长法院首例“毒豆芽”案宣判
作者:延长法院 杨晓亮   发布时间:2014-02-11 15:28:09 打印 字号: | |
  “无根豆芽素”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属有害食品,国家明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和销售。可总有不法分子为牟利不惜牺牲群众健康,无视法律规定。1月23日,延长法院就宣判了延长县首例“毒豆芽”案,被告人薛志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薛志海从2011年秋季开始陆续加工生产豆芽,后其为提高豆芽的产量和外观卖相,便从西安两次购回21袋(每袋装有200支)“无根豆芽素”,并在加工豆芽的过程中,将“无根豆芽素”向浸泡的绿豆中添加,将生成的豆芽售予私人、餐馆及农贸市场。2013年9月22日,延长县质检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薛志海加工生产的绿豆豆芽进行了抽样调查,经鉴定,其生产的每千克绿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26.7微克,同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家查扣藏匿的18袋“无根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志海在生产、销售绿豆豆芽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延安日报】2014.2.11
责任编辑:刘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