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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日报】农村建房起争议 庭前调解化干戈
作者:武文明  发布时间:2013-12-30 10:44:23 打印 字号: | |
  “谢谢法官,五年了,不知道登过多少次高全胜的门都未要到工程款,今天终于解决了,不懂法律,早就应该起诉了!”原告白有科激动地握住法官的手说。近日,吴起县人民法院洛源法庭在开庭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3月4日,原告白有科与被告高全胜经协商签订了修建合同,约定被告将四孔石窑背上的二层修建连工带料承包给原告,价款为每平方米650元,总造价按实际丈量尺寸为准,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事项。随后原告开始动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原告还为被告修建了楼梯房、大门、围墙、窑面瓷砖等附属项目,价款另行结算,同年5月中旬完工。随后被告以原告所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验收。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价款共计9.3万元。2011年10月份,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所欠工程价款,被告均以原告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结算。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3.662万元。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还与村、组干部等多方联动调解,但均因双方差距较大而未达成协议。合议庭遂决定按程序开庭审理,可能是之前做调解工作的缘故,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所缓和,承办法官决定趁此机会在开庭前再次组织一次调解,分别采取“面对面”和“背对背”的调解模式来做工作,争取将纠纷化解于庭前。在调解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以实际利益及诉讼成本入手,不断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还从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法律讲解,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话语使得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高全胜给付原告白有科工程款1万元。当庭一次性给付清。原告白有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十分满意。(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延安日报】2013.12.30
责任编辑:刘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