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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制报】同饮者 亦胆责聚会豪饮身亡
作者:孙明治  发布时间:2014-01-11 15:23:02 打印 字号: | |
  亲密无间的战友,在联谊会时豪情畅饮,导致酒精中毒身亡,战友之间因此而反目成仇,死者家属遂诉至法院。11月19日,陕西省洛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杨明军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7万元。

  2012年7月8日1时许,赵坤等12人参加战友联谊会的筹备会,当所有事宜商定好之后,便在一农家乐设酒席开怀畅饮。宴席散后,赵坤已是酩酊大醉,由于天雨路滑,杨明军便将其开车拉往自己家中,并留于车上休息。次日凌晨3时许,杨明军发现赵坤身体状况异常,呼吸急促,便匆忙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

  事出后,在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下,死者家属与其他11位战友达成协议:由11名参与饮酒的战友出于人道主义及战友情谊,自愿筹集7万元(其中杨明军2万,其余10人各5000元)用于赵坤的丧葬及其他善后费用,且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然而,在这些款项交付之后,赵坤家属又多次寻找杨明军闹事,随后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坤的死亡与其过量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明军酒后与赵坤在一起,未及时通知赵坤家属,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与赵坤的死亡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具有一般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其他10名战友未确保赵坤健康适度饮酒,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向他们主张权利,视为权力放弃。且赵坤生前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遂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西部法制报】2014.1.11
责任编辑:刘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