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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古典时期到中世纪对权利义务关系认识及实践的差异
——读《米洛斯人的对话》有感
作者:审管办 何其博  发布时间:2012-12-29 16:37:20 打印 字号: | |
  修昔底德是古希腊著名史学家,著有《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在此书中他详细的介绍了古希腊雅典、斯巴达两大阵营为争夺希腊世界领导权而进行的经济、政治乃至军事冲突。在宏大的历史叙事诗的背景下,此书也反映出了古希腊世界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修昔底德的在此书的一个著名章节“米洛斯人的对话”中,借雅典使者之口,阐明了当时希腊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正如这个世界上每天都发生的那样,强者恣意妄为,弱者任人宰割,而权利义务关系则仅仅存在于力量相当的双方之间”。 (Right, as the world goes, is only in question between equals in power, while the strong do what they can and the weak suffer what they must。)

  这句名言道出了欧洲古典世界(前基督教社会)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首先,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力量相当的双方之间建立;其次,若双方力量悬殊则不可能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再次,力量悬殊的双方之间适用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

古典时期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这种看法也体现在对法律的划分上。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划分为公法、私法,公开承认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异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与个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

  古典时期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这种观点也体现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公元前399年,雅典政府违反基本人权,以多数人的暴政处死哲学家柏拉图。而帝国时期,下令编撰《查士丁尼法典》的查士丁尼大帝堪称私法界的楷模,但是在镇压赛车场暴动中他也犯有屠杀罪与反人类罪。 而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社会)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则主要源自《圣经》,圣经中上帝与人类先后定有旧约、新约,规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圣经》上的记载显然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建立在力量悬殊的上帝与人类之间,所以中世纪时期普遍认为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建立在力量悬殊的双方之间。

  基于这一认识,普通法系从中世纪以来就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认为政府与个人在遵循法律方面应当平等。中世纪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也体现在当时的实践中,1215英格兰地区制定了大宪章,明确规定了国王、贵族与平民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一次将国王、政府的权利限定在法律之下。 在中世纪及其近代,将国王、政府的权利限定在法律之下的不仅仅有普通法系的英格兰,在大陆法系的德意志地区一样有国王与磨坊主的著名案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欧洲古典时期和中世纪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可以存在与力量相差悬殊的双方之间是看法迥异的,所以导致了完全不同的司法实践。这或多或少的证明了前基督教欧洲与基督教欧洲在社会文化方面的巨大差异。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