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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常开 法雨常下
作者:志丹法院 姬燕妮  发布时间:2012-08-20 11:22:36 打印 字号: | |
  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我结识了他——《西窗法雨》。书中,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在序言中评价此书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但是“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当我读开篇一文“苏格拉底的慎重”时得知:苏格拉底明知当时的法律存在不公,却依然要去遵守法律,为捍卫雅典的法律慎重的选择饮毒自尽时,我最先是无法接受苏格拉底的选择。我觉得他很傻,但是仔细想想,其实苏格拉底的选择是一种殉道,那是一种绝对的震撼!在他的思想世界里,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是需要用血来祭奠的!而他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而献身也是理所当然的。苏格拉底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并用自己的行动表现了出来。刘星先生借此告诉我们:要慎重地对待法律,哪怕是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

  当我读到纽伦堡的判决一锤定音,法学家奥斯丁所宣扬的“恶法亦法”在德国纳粹分子的狡辩中被“善恶价值”的尺子狠狠地裁量为“恶法非法” 时,在我的脑海里首先出现的是法律是否就是正义?但是在《法理学》的“法治与法治国家概述”中有这么一段话:“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无论发生什么具体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当的情况,也要依法办事,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才是正当的。”因此,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要遵守的。从《西窗法雨》中我们可以看出,那就是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合理的基础,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够成为真正的公正与正义。

  一直以来,总觉得法学与文学相差甚远,但是读完《西窗法雨》我对此有了不同的看法,刘星先生就是用这样一个个的小故事,告别了单讲法律的枯燥,通过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来分析法律问题,从而引发人们无尽的思索。《西窗法雨》将法律与文学完美的结合,使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人们的“心”。而这几点雨恰恰又是下得及时的雨,有点启蒙的思想,可贵的是这些思想,往往不是硬塞给你一些法律道理,而是带给你更深层次的思考,一种法律背后的智慧,因而在中国人面前打开了一片全新的天地。

  有时候我在想造成中国的法治与西方法治差异的原因在哪里?早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尤其是美、英国的法律手段已经相当的成熟,用法律来约束民众的不良行为,并且在法制方面越来越完善。反观同时期的中国,尚属落后的“人治”状态。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诚然,法治的发展经济占了很大的因素,但是社会心理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如《西窗法雨》书中所言,这是“人性恶”的结果,这种“人性恶”的认识起源于《圣经》里亚当与夏娃的故事。夏娃不听上帝的命令偷吃了“禁果”后与亚当结合在了一起,从而引发了人类的迅速繁衍。上帝知道后极为震怒,他就告诉后来的人类,第一父亲和第一母亲的行为是一种罪恶,人类是由于这种罪恶出现的,所以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西方人相信这个故事,也相信人性恶。所以他们认为说服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言传身教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他们特别喜欢用法律,认为只有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才能治理国家,因而“法治”在西方日益发达。

  与洋人不同,我们中国人则普遍认为人性是善的,相信人性善,或许始于《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的广为流传。由于认为人性善,所以确信教育的力量,感化教育可以使人改邪归正。教育,一直是中国人矫正错误的一个传统手段,先贤孔孟的教诲流传了两千多年。然而也许是国人确信教育的效力,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缺乏法治。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注重“法治”,而中国人注重“道德”,但是这一对概念作为矛盾的存在是法律人最为无奈,最为纠结的。无论选择了哪一个,都是一种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那么我们该如何去把握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度呢?

  康德告诉我们,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换句话说,道德总是劝慰人,法律则总要给人一点厉害看看。在阅读到“法律就是‘强制’?”这一篇之前,我一直坚信肯定的答案,也从来没有过多的思考过“法律的特质在于强制”这样一个命题的真伪。然而刘星教授告诉我,这句话值得怀疑。因为法律的规定具有两方面,一则权利,一则义务。义务是强制的,不可放弃的,然而权利却是可以放弃的,可见这个看法的确有些瑕疵。是的,我想这或许的确是植根于一个信念: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

  《西窗法雨》带给我们的不仅有纵向的深度的思考,更有横向的广阔的视野。一些全新的诠释,一种锐利的彰显,都镌刻在我的内心。

  在大部分人眼中,法律与政治、经济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至于民俗、习惯之类的或许与法律也有些渊源,然而要说地形地貌、纬度位置、海路位置、气候状况、肤色人种与法律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恐怕很多人便会摇头蹙眉了。书中介绍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的有关“地理因素”说的内容。

  比如热带以及亚热带国家所以盛行严刑峻法,是因为那里的酷热容易使人脾气暴躁而失去理智;而处于温带寒带地区的国家之所以刑法较为宽和,就是因为适中及严寒的温度使人冷静和理智。那么讲这些的弦外之音在于哪里?思考一下中国的地理环境,三级阶梯,纬度跨越范围,海路分布,地形地貌十分复杂,那么中国的法律在讲究国家统一性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讲究地方区域的差异性呢?

  另外,在书中还论述了有关权利的来源,判例法,法院的审查权力,人权,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等一系列发人深省的问题。

  我想说,对于一个基层政法干警的我而言,阅读这本书真是受益匪浅,为以后的工作道路照亮了前进的方向。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