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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赌债未果 非法拘禁获刑
作者:黄陵法院 黄浩  发布时间:2012-06-26 17:29:06 打印 字号: | |
  不想依靠劳动取得合法收入,而是想着为他人收取赌债发家致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触犯刑法,获得应有的惩罚。

  2012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龙、张宝、王宁(均系化名)窜至店头镇瓷窑沟村高某家中索要赌帐,因高某无法还钱,便将其用车载至店头镇煤城酒店212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扣押其手机,并用语言恐吓要求其还钱。直到18日14时许,高某谎称要打电话借钱,利用手机短信向公安机关报案,才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张龙、张宝、王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小时。

  在庭审中又查明,非法拘禁被害人高某向其索要赌债由卢某(在逃)向被告人张龙提出,被告人张龙找到被告人张宝、王宁后三人一同前往被害人高某家中实施。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张龙曾用语言及警用电击手电威胁被害人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龙、张宝、王宁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采取非法手段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时已长达20小时,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龙、张宝、王宁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龙、张宝、王宁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龙组织并参与拘禁他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宝、王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张龙、张宝、王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宝、王宁又系本案从犯,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龙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张宝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宁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