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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外地客商轮胎引纷争 宝塔法官举案释法终调解
作者:宝塔区法院 文/演晴利 图/曹反红  发布时间:2012-06-19 17:39:08 打印 字号: | |
  赊购汽车轮胎后,却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6月19日,宝塔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王强向原告王玲一次性支付9.5万元货款,并当场兑现,原告王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强系延安新明汽车轮胎销售店的负责人。2011年6月15日,王强从原告王玲处赊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汽车轮胎。双方当事人协商,被告王强如于2012年3月30日前不能偿还所欠货款,将由原告接手该店的事务,直至被告付清货款为止。后原告王玲多次向被告王强催要,被告总是拒绝偿还欠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利息1000元。  

  宝塔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仔细阅读案卷材料、认真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双方当事人多次约至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一方面明确告知被告王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背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王玲的合法权益,理应偿还所欠款项。另一方面希望原告能够充分体谅被告资金周转不便的难处,适当降低还款数额。背靠背调解有了初步成效后,主审法官立刻把握调解时机,通知双方到庭进行面对面调解。原、被告到庭后,法官通过摆事实、讲法理,并建议双方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被告终于承认自己违背诚信原则、无故拖欠货款的错误之处。原告王玲也诚服地说:“法官为我们的事情反复做调解工作,我打官司就是为顺口气,既然被告也认错了,那我也做出让步,可以少要一些货款”。于是,原、被告二人冰释前嫌,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至此,这起曾经困扰外地客商的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文中均采用化名)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