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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宝塔区法院 黑振燕  发布时间:2012-06-19 17:24:31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进入千家万户,机动交通工具的数量迅猛增长。交通事故的频发也带来交通事故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 从笔者所在的法院近两年的统计数字作比较来看:2010年,本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195件,2011年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335 件。2011年的发案数比2010年增长58%,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

  一、案件上升的原因

  第一、交警部门调解的弱化。由于交通事故的大量出现,交警部门的警力不足,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故交警部门的调解明显弱化,往往流于形式,对于矛盾较大的案件往往动员当事人去法院起诉。

  第二、保险公司的原因。保险业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消极执行影响了交通事故的正常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肇事车辆大多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保险公司在交警队处理阶段不作为理赔一方参与进来,且保险公司对于交警队的调解书不作为理赔的依据,只认可法院的判决书,故车主在交警队不愿意调解,造成受害人被迫要通过诉讼来取得赔偿的局面。

  第三、赔偿数额的增大,部分肇事车主承担不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损害赔偿的标准,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由原来的10年增加到20年,而且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数额比过去大幅度增加。不少案件的赔偿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赔偿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承受不了,索性任由对方折腾,执行不了把难题都留给了法院。

  第四、大量“马路杀手”的出现。由于经济利益的考量,驾校培养了大批的马路杀手,有的培训了两三个月,有的甚至连培训都没有参加,就取得了驾照,而相关部门对此又监管不利。以致大量的“马路杀手”上路造成了大量的事故发生。

  第五、公民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还有一些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人,在马路上随意行驶。

  二、对策及建议

  第一、交警部门要加大调解的力度,建议其成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进一步强化和增强调处功能,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交流,引导其转变理念,积极的参与到交警部门的调解工作中去,促使部分案件能提前消化在诉前。通过多元化调解机制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不断激化和升级。

  第二、法院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消除当事人存有的疑虑,促成双方和解,从而提高调解结案的质量和效率 。

  第三、法院必须加大与各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力度,探寻调解的新理念,通过座谈、专题研讨、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加强和保监会的合作,建议保监会加强对交强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建立与当前司法实践、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证据审查标准,赋予保险公司出庭人员相应地调解权限,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新形象,促使纠纷高效解决。

  第四、建议驾校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对驾驶员资格的取得实行严格的管理,相关部门也应进行严格监管,提高培训的质量,减少和杜绝“马路杀手”的出现。

  第五、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人民法院和交警部门应通过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消除各种违规交通行为。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