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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百元合伙偷油 职务侵占领刑罚
作者:吴起法院 石景云  发布时间:2012-06-13 17:56:20 打印 字号: | |
  为赚200元受雇他人偷油,得不偿失触犯刑法。2012年6月12日吴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宝、刘军、张涛、李明(化名)职务侵占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宝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刘军、张涛、李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

  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王宝与许洋、刘兵(化名,二人待查)密谋盗卖长庆采油八厂吴起作业区84-97井原油,后许洋与刘平又密谋并雇用刘军、张涛、李明到井场装油,说好报酬200元。14日下午,身为照井工人的被告人王宝故意离开进场,被告人李明便驾驶陕油罐车与刘军、张涛到该井场装油,装油过程中被采油八厂巡查人员发现,被告人刘军、张涛、李明三人被当场抓获。经过磅化验,所装原油纯油为10.76吨,经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228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宝身为企业工作人员,与刘军、张涛、李明等人内外勾结盗卖企业原油,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故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军、张涛、李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宝、刘军、张涛、李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也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寄语:为赚200元钱挺而走险触犯刑法,得不偿失。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报酬,才能心安理得。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