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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争议引发纠纷 法官调解重续亲情
作者:黄龙法院 文/曹明 图/康鹏  发布时间:2012-06-08 17:49:59 打印 字号: | |
  6月6日,当事人将一封感谢信送至黄龙县法院立案大厅,一场因交通肇事抚养争议引发的纠纷,被黄龙法院立案法官成功化解。当事人刘某和杨某双双拉住法官的手,感激而泣。

  2012年4月28日,陈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后经与肇事方交涉和商议,其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41万元。鉴于陈母年迈失去劳动能力,陈某之子年仅三岁尚需抚养之事实,家属就赔偿金达成如下分配方案:陈母刘某分配15万元,陈某之妻杨某分配6万元,陈某之子分配20万元。

  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刘某和杨某就陈某之子的抚养权及财产的监管和支配发生了争议。杨某诉至法院,认为其是陈某之子的亲身母亲,属于法定监护人,孩子事实上一直由自己抚养,自己理应行使抚养权,并代为监管和支配孩子的财产。且孩子在最近一个月因病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孩子的奶奶事实上掌管孩子的财产,却分文未付。其担心孩子的财产无法用于孩子的医疗和教育上。刘某认为,孩子是陈家的根,杨某未满三十将来肯定还会再成立家庭,自己抚养孙子更为合适,所以自己应该掌管孙子的二十万元。刘某更为担心的是,一旦杨某再成立家庭,如果只掌管孩子的财产而将孩子丢给自己,自己年迈,将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

  立案法官通过接触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心态及各自的担心,认为双方当事人作为一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其实双方都是受害者。理应更加相互关爱和支持,而不应该就抚养权及财产的监管发生纠纷。更不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对簿公堂,无异于在彼此的伤口上撒盐,加深对方的痛苦,曾经相信相爱的一家人,从此也许会形同陌路。法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首先对此案进行相关法律释明,然后指导当事人通过基层组织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法院对其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法律确认。形成确认书后,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彻底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担心和后顾之忧。一场抚养纠纷顺利化解。

   此案的顺利解决,不仅仅是化解了一场矛盾和纠纷,更重要的是维护了一个家庭的和谐和稳定,让孩子更多了一份爱护和关心。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