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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异地打工致身残 承包方深明大义兑赔款
作者:宜川法院 贺延龙 李媛  发布时间:2012-06-08 16:55:56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当法官将26000元赔偿款双手交给安塞县高桥乡高新庄行政村村民梅某时,老实巴交的梅某眼含热泪,用沙哑的声音连声道谢,感谢宜川法院的法官为自己主持公道,自己打工致残的腿终于可以进行二次手术了。

  安塞籍农民梅某为求生计,只身前来宜川打工。2010年10月17日,梅某在从塔吊往楼顶运楼板的过程中,由于塔吊操作与梅某滚动楼板没有同步进行,致使楼板砸伤梅某右脚,梅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需进行二次手术。梅某受伤后,实际雇主(分包人唐某)便逃之夭夭,至今下落不明。在梅某住院期间,承包工程者李某积极派护工护理梅某,并支付了梅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但对梅某的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李某认为应由实际雇主唐某支付,其不应支付。梅某因此事先后在宜川县政府、宜川县信访局、宜川县司法局城区司法所不断走访,并与多人在李某的工地寻事,妨碍工地正常施工。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主动将李某约到法院,劝其看在梅某远在异乡,身患残疾的份上,能够支付其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面对主审法官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说理,李某终被法官的真情所打动,他表示理解法官,同情梅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梅某26000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考虑到梅某身患残疾,行动不便,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都是利用电话联系梅某与其沟通,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主审法官于2012年6月5日电话通知梅某来法院履行调解手续、并将26000元赔偿款即时予以兑付,最大程度减少了梅某的诉讼成本。

  此案能够顺利调解并兑现赔偿款,离不开法官孜孜不倦的工作态度,更取决于宜川县工程承包者李某的深明大义和对弱者的同情心。这起案件的调解,打消了梅某走信访渠道的念头,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树立了法院的公信力,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