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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擅自解约引发纠纷 法官竭力调解心结得解
作者:民一庭 牛锐  发布时间:2012-05-23 16:20:58 打印 字号: | |
  5月22日,张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庭兑现了赔偿款项,一场持续10年的纠纷在延安中院倾心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3年1月,陈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为陈某将价值5万余元的15吨苹果运输至浙江省嘉兴市。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装货向目的地出发,当行驶至西安市时,陈某雇佣的随车人员与张某解除了合同,并将苹果取走后不知去向。事发后,陈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向雇员授意解除合同,但张某擅自解除合同,将苹果交付自己的雇佣人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在内心深处也感到很冤枉,他认为该雇员与陈某系合伙关系,可以代表陈某与其解除合同,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陈某开始了长达近10年的诉讼、上访之路。

  陈某首先将该案向公安机关报案,试图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随后,陈某又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张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先经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受理,后因管辖权问题移交洛川法院。洛川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不服上诉至延安中院,经二审后该案被发回重审。

  2012年4月,该案再次被上诉至延安中院。二审期间,法官首先向当事人辨法析理,阐述法律关系,分清民事责任。同时,法官设身处地地明确告知双方都是受害人,并就如何向取走苹果的雇员进行追偿等方面给予了维权建议。随即,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疏导双方的心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考虑彼此的苦处和难处。最终,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谅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42000元,十年纠纷一朝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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