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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盗卖原油丢公职 贫困学生锒铛入狱失自由
作者:宝塔区法院 张凌越  发布时间:2012-05-29 11:54:54 打印 字号: | |
  5月29日,宝塔区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李念(化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二个月;被告人王星(化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八个月。

  被告人李念系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驻延安炼油厂办事处工作人员,所欠外债较多。王星系西安外事学院09级在大学生,家庭较为贫困。为尽快偿还债务,摆脱生活困境,李念心生贪念,利用职务之便,与自己相识多年的王星事先预谋将单位的柴油私自售出,并商量好所卖柴油款由王星、李念三七分成。后王星联系了其堂哥王宏(化名)拉油,李念以每吨5800元的价格由王宏联系买家,私自将单位的柴油售出四车,共计127.66吨。后王宏以每吨8000余元的价格将这四车柴油通过贺亮(化名)售予他人。王宏将销售所得油款1008400元中的744000元转至王星银行卡上,后李念分得售油款500000元,王星分得售油款244000元,王宏所得售油款2644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李念尽幸借单位管理存在漏洞可以私自把柴油偷卖掉从中获利之际,单位在月底对帐时发现有四张提油单在提油单位有备份,却没有向该油田公司钻井队销售,后查证是李念私自将该四车柴油对外销售。案发后,李念主动退赃285000元,王星退赃172000元,王宏退赃264500元,共计退赃72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大学生王星私自将本单位柴油低价出售,将油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均好,案发后能积极退还部分赃款,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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