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又不能提供有效准确的地址,5月23日,吴起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原告杨昌军(化名)的起诉。
因业务需要,原告杨昌军于2011年12月与甘肃省天水市谷大伟签订了一份钻井设备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杨昌军认为谷大伟提供的钻井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件后,吴起法院根据原告杨昌军所提供的被告谷大伟的地址,法官多次驱车去甘肃天水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并多次向被告谷大伟邮寄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均因查无此人。法院与原告杨昌军多次核实,但杨昌军均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昌军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该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遂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杨昌军起诉的裁定。
法官寄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建议先查到对方的详细地址,再到法院起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