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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签名招来7万债务
作者:宝塔区法院 冯月  发布时间:2012-05-22 15:58:06 打印 字号: | |
  随意签字做担保,为自己招来7万元债务。被告王瑞说:“以后不能随便签名了,我原以为只是签个名字没有什么,没想到一个签名就让我也变成债务人了。以后没事要看看法律规定。”

  5月2日宝塔区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张红诉被告王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向包工头刘明提供材料,刘明在工程完工后拒不支付材料款70000元,后向原告张红出具欠条,被告王瑞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捺印。后刘明一直不还欠款,原告张红将担保人王瑞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瑞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欠款。被告王瑞辩称:“我只是签了个名字,钱又不是我欠的,找我要什么钱。”

  承办法官随即向被告讲解:“保证是担保的一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告张红提供的欠条,王瑞是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故被告王瑞的担保行为应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被告王瑞你先把钱付给原告张红,然后再向刘明追偿。”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讲解,王瑞表示:“法律是公正的,我接受教训,谁让我当时给人家做了担保,原以为只是签个名字能把我怎么样,钱不是我欠的,张红把我也没办法。现在看来法律早都有规定,以后再不能随便签名了,我先把钱给张红然后再跟刘明要账。”

  法官提醒公民,印章、签名不能随便用,否则很可能招来莫名的损失。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