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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吸毒屡教不改 妻子诉请离婚获准
作者:吴起县法院 高霞  发布时间:2012-05-14 15:10:09 打印 字号: | |
  本该是幸福美满的婚姻,却被万恶的毒品毁于一旦,实在令人惋惜。5月14日,吴起县法院依法作出准许原告赵红与被告王浩离婚的一审判决。

原告赵红与被告王浩两人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双双坠入爱河,2011年11月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本准备2012年1月30日在当地举办结婚仪式,但令原告赵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丈夫王浩于2011年以前就因不注意严格要求自己,身染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2012年1月11日被告王浩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羁押于延安市砖窑湾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被告虽领取了结婚证,但并没有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及共同财产。赵红对丈夫的吸毒行为深感失望,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于2012年3月2日向吴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王浩离婚。

  在劳教所庭审现场,办案法官考虑到该案特殊性,因此首先对被告王浩做工作,先是关切地询问了王浩的生活、学习和戒毒情况,再于清于理地讲明了吸毒行为对婚姻家庭的危害性,并鼓励其痛下决心、克服困难、戒掉毒瘾、回归社会。王浩对自己的吸毒行为深感懊悔,并向妻子保证将痛改前非,王浩真诚的向赵红道歉,希望给赵红信心和勇气。接着,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给赵红做工作,让赵红给自己和王浩一次机会,如果王浩从劳教所出来后还不改正错误,可以再起诉离婚。但原告赵红当场表示根本无法忍受与有吸食毒品恶习的人一起生活,并且希望尽快与被告王浩解除婚姻关系,故经过一番调解后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红与被告王浩相识恋爱不久即登记结婚,缺乏深入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被告王浩又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的损害了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对此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毒品是一把无情的锁,不仅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而且容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要自觉抵制毒品对我们的侵蚀,切不可因心烦而"借毒消愁",更不要因好奇而"以身试毒"。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