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办案 > 案件快报
伤者父亲“犯规”拦车,办案法官巧妙裁判
作者:宝塔区法院 任凯平  发布时间:2012-05-14 14:59:57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中儿子受伤,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完毕后,放行事故车辆时遭伤者父亲阻挡。无奈车主求助南泥湾法庭,法庭法官及时、耐心调解,使伤者拿到了医疗费预付款,事故车辆得以正常运营,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5月11日,宝塔区法院南泥湾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原告大荔县某运输公司诉被告殷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2012年3月13日,原告所有的大货车与殷某之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殷某之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为原告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向殷某之子支付医疗费用13000多元,事故处理后交警部门决定对原告车辆放行,被告殷某强行将放车单从原告司机手中拿走,阻拦原告车辆正常运营。被告辩称:“这辆车是外地车辆,我怕他们一旦把车开走,我儿子的救命钱就没有着落了。他们虽然已经给了13000元,但早已花完了,孩子现在在医院看病,还需要钱,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这样做。”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向被告殷某说道:“首先,你儿子受伤后,原告已主动垫付了部分费用,这体现出了他们处理事情的诚意,且该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有能力承担你们的医疗费用。原告表示愿意预付一部分医疗费用。还有,该车辆是一辆营运车辆,你采取阻挡车辆正常运营的手段是不合法的,会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侵犯了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个角度想,现在你不再阻挡车辆正常运营,车辆运营的收益会使你的权益更加有保障。”

被告殷某满面的愁容终于舒展开来,露出欣慰的笑容。当场将交警部门出具的放车单交给了原告。

  法官同时提醒公民,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鲁莽行事,由 “受害人”转变为 “侵权人”。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