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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五四”精神 不断强化司法为民
作者:富县法院 王辉  发布时间:2012-05-10 15:30:50 打印 字号: | |
  “五四”运动,发生于1919年的5月4日,是一场发生于北京、以青年学生为主的学生运动,以及包括广大群众、市民、工商人士等中下阶层广泛参与的一次示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形式的爱国运动。事件起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完结后举行的巴黎和会中,列强肆意践踏中国主权,把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即山东问题。就此,当时中国的北洋政府未能捍卫国家利益,在列强面前显得软弱,使国人异常不满,从而上街游行示威。当时最著名的口号之一是“外争国权,内惩国贼”。

  “五四”运动是中国人民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是中国革命史上划时代的事件,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折点。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工人运动相结合,从而在思想上和干部上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准备了条件。五四运动距今已93个年头,但五四精神仍不过时,它不断凝聚中华民族的爱国热情,时刻激励华夏儿女为祖国母亲的安定和繁荣奉献一切。

五四精神昭示我们:青年的前途与国家的命运密不可分。青年人只有把个人的理想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之中,把个人的奋斗融入祖国和民族的发展之中,不断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才能真正实现人生的理想和价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反映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也是青年人应该树立的理想信念。

  作为人民法官,只有确立了这个理想,才能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政法核心价值观,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找准前进的方向,自觉承担起历史责任,自觉把个人的理想同国家、民族的奋斗目标统一起来,把个人的人生追求同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事业结合起来,在为祖国和人民的奉献中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特别是基层法官,要能抵挡住享受舒适生活的诱惑,耐住寂寞、甘于清贫、在深山老林里吃苦受累,真正实现五四青年那样的追求和理想。认为“自己的价值就在田间,就在地头,就在崎岖、泥泞的道路上,就在为人民群众的服务中”。

  爱国主义是五四精神的源泉,民主与科学是“五四”精神的核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解放思想、实行变革是民主与科学提出和实现的途径,理性精神、个性解放、反帝反封建是民主与科学的内容。而所有这些,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振兴中华民族。因此,纪念五四运动,发扬五四精神,应该搞好本职工作,珍惜我们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发展,继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振兴中华民族而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