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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砸损爱车 法官调解补偿损失
作者:民一庭 牛锐  发布时间:2012-04-27 10:19:30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上午,延安中院民一庭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细致思想工作下,二被上诉人最终补偿了上诉人损失5000元。

  2011年8月2日,上诉人吴某将自己的爱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楼底,当日天将大雨,车辆停放的地方紧靠小区防护坡,因雨水过大,防护坡上方的山上突然滚下巨石,将吴某的爱车砸损。事发后,吴某将该小区的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宝塔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最终认为山石滚落属意外事件,二被告均无过错,据此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被上诉人对于吴某的损失相互推脱,且都认为己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看到调解陷入僵局,于是抛开法律,先不谈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是从二被上诉人的业务往来、工作配合等方面疏导二被上诉人首先化解矛盾,最后在双方达成一致认识的前提下,让双方从业主的实际损失出发,再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予以适当补偿,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和解方案,并当场兑付了补偿款,该案最终以上诉人撤回上诉结案。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