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延川县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被告人闫芳(化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闫芳的丈夫田文(化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将剩余毒品藏于家中。2011年,闫芳发现田文藏在家中的毒品后向吸毒人员田强(化名)出售三次,得赃款600元。11月6日,闫芳在延川县永坪镇沟门向吸毒人员刘浩(化名)出售毒品一小包,得赃款100元。11月10日晚,闫芳再次向刘浩出售毒品两小包,得赃款200元。11月11日下午,闫芳在延川县永坪镇沟门向田强出售毒品5克,得赃款1000元。交易完成后,闫芳、田强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毒品6包,经鉴定为海洛因,重6.33克。
延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闫芳无毒品买入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当庭对部分贩卖毒品的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