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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转让费久拖拒付 法官快速调解兑现效率高
作者:宜川法院 张晓菊  发布时间:2012-04-21 15:08:39 打印 字号: | |
  4月19日,宜川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因被告刘某即时履行,该院依法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2011年5月6日,原告吴某将经营多年的火锅店连同库存物品转让给被告刘某,合同约定转让费、房租费和库存物品共计131968元,签订合同时约定被告刘某需当日全部付清。但是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某一时紧张就只支付了部分款项,签订合同后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来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余款,同时躲避原告的追索,继而否认欠款事实。原告吴某气急之下将曾经的朋友即被告刘某告到法院。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查看案卷,分析案情,为庭审发问列好提纲。庭审中,法官查清了案件事实。庭审后,法官采取各种方法劝导被告刘某,为其讲法析理。最终,被告刘某终于当场向原告吴某支付了余款。宜川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既已结案。原、被告听后皆大欢喜,均表示“破镜”也能重圆。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