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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他人车辆引发肇事 主动投案自首被判缓刑
作者:宝塔区法院 赵士芳  发布时间:2012-04-19 15:10:23 打印 字号: | |
  偷开他人车辆发生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依法判处缓刑。4月12日,宝塔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石虎斌(化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1年3月2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石虎斌伙同雷永(化名)等人将被害人白星(化名)送修的陕JAB998银灰色尼桑骊威轿车偷开出去,行至延安市甘泉县杨家砭村铁路桥石柱处发生肇事,致陕JAB998银灰色尼桑骊威轿车受损,经延区价鉴(2011)字第065号鉴定书鉴定,该车损失鉴定价格为65794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被告人刚成年,没有赔偿经济能力,与被告人的家属进行联系,家属有赔偿心愿,但由于家在农村,生活困难,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法官多方做工作,由修理厂老板、雷永与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损失70000元,修理厂老板保留追偿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虎斌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虎斌认罪态度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