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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钱起贼心 盗窃车辆领重刑
作者:黄陵法院 苏静  发布时间:2012-04-19 15:05:41 打印 字号: | |
  因赌博输光钱后,不想靠劳动取得合法收入,而贼心四起,偷盗他人车辆,最终自食其果。4月18日,黄陵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强(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李强因赌博输钱后没有钱花,即想起自己曾在定边县将一辆长安奔奔车(宁ADZ115)卖给一个叫左富的人,便预谋将该车偷来后卖钱花。同月26日,被告在定边县集镇找到该车停放点后于29日晚,用卖车前事先配好的钥匙将该车偷走,后将该车以25000元卖给子长县一男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1年9月,被告又因赌博输钱后,在网上看到有租车的信息,便又产生偷车卖钱花的念头。9月23日被告谎称要租车到延安,联系到出租人韩超,将其的陕AE410P号白色奔腾车开到延安,在一家汽车电路维修部配了车钥匙后于25日将车交还给韩超。10月18日晚12时许,用随身携带预先配好的车钥匙将韩超的车盗走。19日早,被告将车开至榆林靖边县一修理厂门口正予拆除牌照时,被警方抓获。两次作案,所盗车辆均已追回,发还失主。经黄陵县价格认定局,被告所盗长安奔奔车价值34191元,所盗白色奔腾车价值977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两次作案,盗窃价值共计13194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因被告人在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2011年4月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并对2011年9月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