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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法院对首次两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宣判
作者:宜川法院 李建锋 袁儒伟  发布时间:2012-04-13 09:28:25 打印 字号: | |
  4月11日下午,宜川法院对宜川首次两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军(化名)、刘磊(化名)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旁听群众200余人。

  被告人张军于2012年2月20日下午,在宜川县石沟坪皇朝食府与他人饮酒后,驾驶DF781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宜川县石沟坪广场行驶至宜川县联通大桥路段时,被宜川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4.65mg/100ml,系醉驾。被告人刘磊于2012年1月27日15时10分,无照酒后驾驶两轮摩托由宜川县云岩镇行驶至201省道143km 500m处,与相同行驶的陕JB2292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0.98mg/100ml,系醉驾。

  以上两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该院为了严肃国家法制,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两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群众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