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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不及时 权益受损实难免
作者:吴起法院 常庆  发布时间:2012-04-12 08:24:52 打印 字号: | |
  4月10日,吴起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侯飞(化名)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李风(化名)借款3万元,由王天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同时约定了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风多次向被告侯飞催要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李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侯飞和担保人王天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查明,李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直至起诉时一直都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在起诉时已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侯飞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后经过主审法官的多次调解劝说,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免除侯飞借款期间的所有利息,侯飞在六个月内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法官寄语:担保的目的就是保证借款人权利在主张时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我国《担保法》对于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不能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的价值就丧失了现实保障的意义。本案中,由于李风不懂相关的法律规定,索要借款时没有及时向担保人提出权利要求,最后导致担保责任的免除,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提醒广大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始终在法律的阳光下。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