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因具有极大的利润空间,常常使贩毒人员铤而走险,最终害人害已。4月6日,宝塔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军(化名)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8月初至2011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高军在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翟则沟村桥头分七次向赵亮(化名)贩卖毒品七小包,共得赃款990元,赃款已挥霍。2011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高军在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翟则沟村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二十八小包,经鉴定均为海洛因,共重14.38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寄语:毒品是罪恶的深渊,沾染了都难逃其害。毒品是一把利剑,损害健康,破坏家庭,更有甚者则夺走吸食者和贩卖者的生命。善良的人们,请珍惜生命,珍爱健康,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