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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本不该 毁灭证据终获刑
作者:宝塔区法院 刘宇  发布时间:2012-04-01 15:39:20 打印 字号: | |
  3月31日,宝塔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焦文海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焦文海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1年5月23日21时40分,被告人焦文海(化名)持证驾驶无牌照奥拓牌快乐王子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纸坊村公路处,因对道路和行人观察不够,与行人赵海东(化名)相撞,致赵海东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焦文海驾车逃逸,并焚烧肇事车辆、毁灭证据。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焦文海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毁灭证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海东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文海共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文海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后驾车逃逸,焚烧车辆、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文海当庭表示认罪,尽力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