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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过期债难讨 居中调解化纠纷
作者:吴起法院五谷城法庭 常庆 李晓强  发布时间:2012-03-31 15:28:32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吴起法院五谷城法庭成功调解了李风诉侯飞民间借贷一案。

  2011年2月2日,被告侯飞(化名)因做生意继续资金向原告李风(化名)借款3万元,由李富(化名)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风多次向被告侯飞催要但一直没有结果,2012年1月28日李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侯飞和担保人李富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庭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李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直至起诉时一直都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在起诉时已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官依法告知原告李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且经过多次走访及调查发现借款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后经过主审法官的多次调解劝说,原告李风也得知侯飞暂时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最终同意主审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免除侯飞借款期间的所有利息,在六个月内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整。

  该案中,由于原告李风不懂担保法的相关知识,在索要借款时没有及时向担保人提出权利要求,导致最后无法向担保人提出权利要求,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打掉牙只能往肚子里咽。通过法官的实地走访和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谅解,整个过程既考虑了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既遵守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为当事人带去了法律的温情,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