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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诉至法院 法官庭前调解即履行
作者:黄陵法院 苏静  发布时间:2012-03-31 15:24:07 打印 字号: | |
  “谢谢贺法官,让我能这么快拿到了赔偿款!”已不惑之年的原告陈怀杰(化名)在接到被告黄陵县红星煤矿(化名)给付的23.5万元赔偿款时,握着贺法官的手,激动不已: 3月28日上午,黄陵法院店头法庭受理并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3月份原告陈怀杰受雇到被告黄陵县红星煤矿井下装煤,同年11月10日原告在井下装车时,因煤帮脱落,致其盆骨骨折、右胫骨上段开放性骨折、腰2.腰5压缩性骨折,先经铜川市矿务局医院住院治疗33天,后在店头张湾医院休养,花费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现已基本痊愈,医院建议回家休养。3月26日原告陈怀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受理该案后,考虑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承办法官当即向被告送达了有关诉讼文书,并征询双方同意进行庭前调解。通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在认可与原告劳务关系的的同时,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3月28日在法庭主持下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双方劳务关系,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失业保险金、交通费等共计23.5万元。并当即叫人将赔偿款送至法庭,交到原告陈怀杰手中。

  至此,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三天内,在法官快审、速调、和谐的氛围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