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办案 > 案件快报
服刑期间不思悔改 致人重伤再加刑罚
作者:黄陵法院 苏静  发布时间:2012-03-28 15:22:35 打印 字号: | |
  生于1976年的杨军峰(化名)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被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判刑十九年,现在红石岩监狱三分监区服刑,但他在狱中却仍不知悔改。3月27日,杨军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8月6日晚21时40分管教干警点完名,罪犯杨军峰在八号监舍门口站着,同分监区罪犯徐强(化名)和刘伟(化名)在从厕所出来经过八号监舍门口时,杨犯与徐犯因琐事发生争吵,被他犯制止后,徐犯回到一号监舍。大约五分钟后,杨军峰到一号监舍把徐强叫到八号监舍,问其“为什么和他过不去”,两人在谈话过程中再次发生争吵,随后徐强掐住杨军峰脖子,将其推到监舍门口,并用拳头打杨犯,杨军峰从裤兜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片(长七厘米,宽二厘米)将徐强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徐强右肩、左胸腹部的刀伤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军峰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军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因其属狱内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又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军峰四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据悉,杨军峰于2003年4月24日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因狱内犯故意伤害罪,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余刑9年又3个月零18天,剥夺政治权利3年,合并刑期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又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至2025年8月23日止。

  花样的年龄步入监狱,大好的青春在高墙内度过,年近半百刑满释放,这样的人生令人深省!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