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吴起法院对被告人王海(化名)、李梅(化名)盗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海、李梅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9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海伙同李梅在吴起县城公交车上将乘客钱包偷走,内有现金6500元。后二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吴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李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被告人王海、李梅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也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这起青年聋哑人盗窃案件的审结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警示意义,而且对目前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亟须不断完善的相关制度均与贯彻落实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