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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中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八)》限制减刑
作者:闫涛 许斌 贾玉玉  发布时间:2012-03-23 11:29:37 打印 字号: | |
  3月21日,延安中院刑一庭在宜川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这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首次适用限制减刑条款审判、处理案件。

  2011年7月2日,被告人张军(化名)、刘刚(化名)等人在宜川县美食城饮酒时,与被害人王强(化名)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打斗过程中,张军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刘刚持弹簧刀将被害人王强及其朋友捅伤,并逃离现场。后王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2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军、刘刚在英旺乡卫生院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延安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军、刘刚均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延安中院在审判该案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首次适用了限制减刑条款,判处被告人张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刘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以来,延安中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紧密结合治安形势,准确把握严打重点,集中从严判处了一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延安中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行为,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延安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