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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迷信害人不浅 坐牢赔钱代价惨痛
作者:甘泉法院 魏延林 李长峰 张桂林  发布时间:2012-03-21 09:01:26 打印 字号: | |
  3月20日,甘泉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因盗尸而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

  被告郝某因受封建迷信的影响,于2011年6月23日雇佣他人,租用轿车,携带作案工具,将原告王某前妻、原告王某某之母候某之墓挖开盗走其尸骨,用以给其已故的爷爷配“阴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尸骨被追回。郝某被我院以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因其就民事部分未给原告方赔偿损失,故原告方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安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0元。

  由于受害人的损失尚未得到赔偿,拒绝在公安机关领取尸骨,尸骨还在甘泉县公安局存放,且四处上访,社会影响极大。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此案比较特殊,原告方情绪又比较激动,被告又被判刑,不积极予以赔偿。此案社会反响比较大。如果此案不能妥善处理,势必会引起原告方继续上访,被告无法安心服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办案法官下定决心,对此案必须调解解决,哪怕比其他案件付出十倍、二十倍的努力。在开庭前主管领导和庭长带领办案人员多次给被告及其父亲做工作,希望他们能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但被告认为自己已被判刑,一者无能力履行,二者既然判刑了就不想再给予赔偿。后经办案人员给其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告知其虽被判刑但并不能证明就不必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即使其刑满释放后法院的判决依然要执行。经过整整四天的多方走访和调解工作,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与痛苦。在开庭当天,主动向原告方承认了错误,得到了原告方的谅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郝某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并当场予以兑现。原告方当即从公安局领回了尸骨重新进行了安葬。至此,一起因盗窃尸体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至此均划上了圆满的句号,郝某也为他的无知行为付出了代价。

  这是甘泉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体实践活动的一个缩影,是真正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落实到工作中的真实写照。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