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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 人间有爱
作者:宜川法院 马艳艳  发布时间:2012-01-30 18:00:5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月29日,宜川法院民事审判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是多年邻居,两家相处甚好。被告薛某家的院墙紧靠村中大路,原告李某的丈夫从路上经过时,薛某家的院墙突然倒塌砸伤李某丈夫,李某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在村干部及其它的村民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8000元以了结此事,因村民欠缺法律常识,原、被告双方均未在赔偿协议上签名捺印。事后,原告李某认为赔偿8000元太少,又向被告薛某讨要赔偿款,被告不同意再进行赔偿,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此案。对于此案情况附近几个村组的群众都知晓,影响较大。宜川县法院民庭审判人员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系多年邻居关系,此事又非被告故意所为,原、被告双方家庭情况都比较困难,此案如能调解,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较好。开庭后审判人员多次把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向当事人阐释法理,讲清法律关系,希望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彼此体谅对方的难处,心平气和解决此事。但原告对于丈夫的死亡反应强烈,又对于丈夫死亡后被告置之不理的态度无法接受,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较大。被告认为8000元已了结此事,原告却还要求被告继续赔偿,自己家庭又很困难,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此案一度陷入僵局。

  审判人员不辞辛苦,冒着冬日严寒又来到村里,亲临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图,把原、被告及基层调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叫到事故发生地,进行以案说法,使原、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最后此案以被告一次性又赔偿了原告23000元了结,原、被告从法院大门走出后还坐在一起吃了一顿饭,对立的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双方重新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作为法院民事审判的工作者,应该抱着一颗为民爱民的心,用严谨细致的态度查清案件事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诠释法理,用轻风细雨的方式化解群众的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