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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学校和监护人应担责 执行法官上门化解矛盾止纷争
作者:宝塔区法院 裴斌  发布时间:2012-02-16 17:49:23 打印 字号: | |
  两名中学生发生打架,法院判决学校和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主动上门化解矛盾止纷争。2012年2月15日,宝塔区法院执结了申请执行人赵晓(化名)申请被执行人杨明(化名)健康权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赵晓(化名)与被执行人杨明(化名)均系延安市宝塔区某中学初一学生。2011年12月9日课间,双方因琐事在教室发生争吵后,原告赵晓和其他同学去殴打杨明,双方在打架过程中导致赵晓受伤。当天赵父报警,因双方是未成年人,派出所未作处理,对双方进行民事赔偿调解,但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并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赵晓医疗费等共计6111元,由被告杨明赔偿原告60%即3667元,实际由被告杨明法定监护人杨林义(化名)赔偿;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20%即1222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时,正值学校即将收假开学,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避免影响孩子学习,执行法官前往双方当事人家里,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同时执行法官与某中学领导谈话,敦促主动履行,并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在执行法官的积极努力下,杨林义和学校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