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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零后女青年以身试毒 最终获刑八年
作者: 宝塔区法院 张凌越   发布时间:2012-02-18 17:44:55 打印 字号: | |
  一名80后女青年因模仿恶习,步入“毒途”, 锒铛入狱。2月17日,宝塔法院以被告人马琴(化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马琴系一名80后女青年,幼时丧父,母亲身有残疾,自幼缺少管教。16岁中学毕业后,马琴就没有再继续深造,在朋友周某的“引诱”下走上了贩毒的不归路。马琴只要为上家与下家牵线,就能够从上家处得到一定的劳务费,或者从上家低价买进、给下家高价卖出,获取其中的差价。通过这样的方式,马琴为上家搭桥联系好下家王某,于2011年1月18日在宝塔区二道街金盛阳光酒店门口给王某卖了一小包毒品,王某给了马琴人民币200元,马琴从上家又如意得到了少量的毒品作为酬劳,只图眼前欢愉的马琴不知道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2011年3月24日下午,吸毒人员王某又要买20克毒品,马琴就给上家打电话后以3300元从上家买了16克毒品,自己吸食了一些,剩下的有贩卖给王某,当其走到市场购凤凰路口交易时被缉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马琴身上查获1红色塑料包白色固体毒品,后经检验为海洛因,总重量为14.87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禁止的毒品却非法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官寄语:近年来,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数量日益上升,而其中有不少系80后青年,他们一旦吸毒成瘾,钱财花尽后,就会编造出各种理由向亲朋好友借钱,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所以,对吸毒者特别是青少年吸毒者,社会、家庭都应切实担负起责任。同时告诫广大青少年,对毒品尽量做到“十个不要”:不要吸烟;不要应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星、赶时髦、贪图享受去吸毒;不要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寻刺激、冒险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的谎言;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不要听信吸毒者的话;不要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香烟、水果、药物、饮料等物品;不要在吸毒场所内停留。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