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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一死三伤 引发四案法官一日调结
作者:黄陵法院 苏静  发布时间:2012-02-26 16:21:54 打印 字号: | |
  2月24日下午,原告侯秀平(化名)及代理人、刘仓平(化名)、党军(化名)、曹龙龙(化名)在该院民庭调解室里,表达他们对关保俊法官的感激之情。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四起连环案件,经关庭长的悉心调解,最终使四案均调解结案,不仅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促进了社会和谐,也有效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2011年8月13日19时10分许,张阳(化名)驾驶自购的陕ES5548号轻型普通货车,由白水县石狮村前往洛川县途中,行至210国道黄五路口处,与卫小军(化名)驾驶陕E270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E2265挂车发生肇事,致陕ES5548驾驶员张阳当场死亡,乘车人刘仓平、党军、曹龙龙、李伟(未起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黄陵县交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1)第(06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陕ES5548驾驶人张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卫小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曹龙龙、党军、刘仓平、李伟四人无责任。被告陕E27031车挂靠韩城市亚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队,并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县交警大队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侯秀平(系死者张阳之妻)、刘仓平、党军、曹龙龙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卫小军、韩城市来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决定进行庭前调解,但调解进程并不顺畅。被告卫小军一再坚持车辆投保了足额保险,四案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且自己在事故后又垫付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现在确已再无赔偿能力。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却始终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调解工作一时搁浅。面对这种情势,该庭没有畏难,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分头做各案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寓情于法,寓法于理,要求肇事车主换位思考,多想想受害者家属丧失亲人的痛苦和今后生活的艰难,要求保险公司不要一味地强调免责条款,也需考虑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经过该庭近五个小时的耐心调解,逐步消除了各当事人预设的调解底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分别赔付侯秀平150000元、刘仓平7500元、党军4500元、曹龙龙115000元。卫小军赔偿曹龙龙1300元。

  在夜幕降临时,四起案件在一天内圆满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