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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刑罚逃多年 一朝被抓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2-28 10:41:52 打印 字号: |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十五年前抢劫案尘埃落定,被告人曹国民必定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五年的逃亡生涯最终也躲避不了法律的制裁。

  2月27日,黄陵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十五年前抢劫致人重伤的重大刑事案件,在逃十五年的被告人曹国民(化名)获重刑。

  审理查明,1997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曹国民、曹伟(化名)在黄陵县候庄乡曹洼村曹伟开办的汽车修理部闲聊时,曹国民提出抢车,将车卖掉弄些钱花,曹伟表示同意。后二人商议叫上同村的曹军军(化名)一块去抢车。5月30日中午,二人找到曹军军,向其讲明准备一起抢车,曹军军表示同意。当天下午曹国民携带扎丝一根,曹伟、曹军军各携带扳手一把,三人带到黄陵县城,下午6时许,三人谎称去田庄租了被害人杨巨忠驾驶的车号陕J04023红色夏利出租车,行至黄陵县田庄镇南巨头村口时,曹伟按照事前安排借口小便让车停下。车刚停下,从在驾驶座后的曹国民遂用随身携带的扎丝勒住驾驶员杨巨忠的脖子,曹伟、曹军军随即用扳手朝杨头部、身上猛力击打。杨巨忠挣断扎丝弃车逃跑后前往田庄医院治疗并报警。曹伟驾驶抢来的夏利车和曹国民、曹军军向西安方向逃窜。次日,三人逃至河南省汝州市,曹国民下车找收废车的老板准备将车卖掉,曹伟发现对面过来一辆警车,遂驾车与曹军军逃至丹凤县武关镇桥儿沟行政村,将车丢弃在惠顾忠义经营的食堂而逃窜。被抢夏利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杨巨忠伤情属重伤,被抢出租车价值65000元。

  黄陵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曹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该起案件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曹国民在作案中积极组织并参与,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但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实施以前,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曹国民抢劫罪的处罚应适用1979《刑法》,对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情节适用现行《刑法》。对检察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国民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的,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合议庭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曹国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来源:黄陵法院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