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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车祸致残犯忧愁 城市标准获赔终如愿
作者:宜川法院 贺延龙 张晓菊  发布时间:2012-02-22 11:53:08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向法官赠送锦旗
  2月20日,受害人王兴堂(化名)非常高兴,他终于拿到了12万元赔偿款,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获赔多出近8万元。他兴奋地说:“我非常感谢法官能够查清事实,正确判决,为我主持了公道,让我这么快就拿到了全部赔偿款,宜川法院真是为老百姓解决纠纷的好法院。”他激动地向宜川法院送来了锦旗以示谢意,院领导热情地接待了他。

  2010年12月17日21时许,受害人王兴堂被一辆轿车撞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王兴堂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王兴堂受伤后在宜川县人民医院抢救、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共花费医疗费70361元。经鉴定,受害人王兴堂右下肢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后续治疗取除内固定约需人民币28000元。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是农村户籍,保险公司只同意根据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赔偿。但王兴堂长期居住于宜川县城,早已融入城市生活,以室内装潢和司机为业,生活来源来自于城市。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王兴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城市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宜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此案先后经过二次开庭,承办法官根据确认的证据查清了本案事实。受害人王兴堂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居住于宜川县城南大街,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自2002年至今,王兴堂常年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同时,自2006年2月至2010年12月,王兴堂从事驾驶员职业,为宜川县电力局拉运电力设备,有固定月收入。法院查明,王兴堂作为有条件进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根据宜川县有关配套政策也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只是因为集中办理人数众多,直至2011年4月28日,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才正式签发了户口本,现已是城镇户籍。法院认为受害人王兴堂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所以王兴堂的残疾赔偿金依法可以根据陕西省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宜川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兴堂医疗费10000元和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该案受到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也是宜川法院关于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的第一个案件。法官认为,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要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成功,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受害人需要提供譬如居住证、暂住证、城镇房屋产权证及入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派出所盖章的证明等。二是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的收入。所谓有固定的收入是指出事前一年每个月都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向法院提供受害人本人的银行存款纪录、劳动合同及工资表、房屋还款记录、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单据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农村居民也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这不仅符合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现实,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责任编辑: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