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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致人死亡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作者:黄陵法院 苏静  发布时间:2011-10-25 13:28:18 打印 字号: | |
  黄陵法院在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10月20日,该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肇事涉及民事部分标的为380000元的案件,并即时给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杰(化名)驾驶小轿车,由田庄镇往黄陵县城方向行驶,与同方向行人王峰(化名)相撞,造成王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杰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杰家属愿积极赔偿,配合交警队,与受害人家属达成350000元的赔偿协议。

  该案审理中,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杰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属意外事件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是无法预料的,不妥善处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而且给将来的判决执行也带来困难,立即召集双方并耐心作思想工作,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被告人考虑到这次事故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表示愿意赔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赵杰同意在交警队先行达成350000元赔偿协议的基础上再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即时给付。受害人家属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表示感谢,申请为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闫涛